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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维权申诉实施办法(试行)
2017-07-08 19:39  

合肥职业技术学院

教职工维权申诉实施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  总则

   第一条 为了依法维护我院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(以下简称为“教职工”)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  目的意义

第二条 教职工维权申诉实施办法是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,向学院直至上级教育或行政主管部门维权申诉、请求处理,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。

第三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的权利救济制度,是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,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。

 第三章 申诉范围

第四条 以下情况,教职工可以提出维权申诉:

   (一)教职工认为学校在劳动合同签订、职称评审、职务聘任、岗位竞争、教学科研、民主管理、培训进修、考核奖惩、工资福利待遇、退休、解聘、社会保险、劳动保障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;

(二)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行政或纪律处分(处理)决定不服的;    

(三)教职工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。

(四)其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。

对不属于本规定范围的申诉,可不予受理或驳回。

第四章 受理组织

  第五条 学校成立“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)。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、党(政)办、组织、人事、监察、教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若干名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(其人数及组成人员学院另行下文)。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(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),负责受理申诉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、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。

   第六条 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:

(一)受理教职工的申诉;

(二)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,提出对职工申诉的处理意见;

(三)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。

第七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向受理组织提出。向所在系部(处室)个人提出申诉的,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。

 第五章 申诉受理

第八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,应以书面形式提出。申诉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、被申诉人、申诉请求、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据。

第九条 申诉时效为15日(法定节假日顺延)。即受处分(处理)或权益受侵犯的教职工自接到处分(处理)决定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次日起15日内(法定节假日顺延)向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。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,应向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,申请延长申诉期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。

第六章 申诉处理

第十条 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(法定节假日顺延)对所受理的教职工申诉做出复查决定。复查决定包括以下几种形式:

(一)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、适用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且事实清楚的,应维持原处理结果;

(二)对被申诉人管理行为存在程序上的不足,应当决定被申诉人补正;

(三)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职责的,应当决定其限期履责;

(四)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部分适用法律、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不当的,应当变更适用错误或不当的部分;

(五)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,撤销其原处理决定。

第十一条 教职工向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,同一事项以一次为限。

第十二条 申诉事项在处理期间,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,予以支持,但申诉事项一经撤回,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。

第十三条 申请提起后,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向侦查机关报案,另行提起行政诉讼、民事诉讼的,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,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,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。

第十四条 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成员参加,申诉事项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十五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成员系某一申诉事项的当事人、或是与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,则应对该申诉事项回避;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另择适当人选补任,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事项。

第十六条 复查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。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即生效。职工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,可向学校的上级机关申诉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。

第十七条 对于处分(处理)决定向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,在申诉期间,原处分(处理)决定暂缓执行。对于处分(处理)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,原处分(处理)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第七章  附则

 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维权申诉适用本办法。

   第十九条 本维权申诉实施办法作为《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》附件之一,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。

   第二十条 本维权申诉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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